今天给各位分享院党委召开院“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试点工作动员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经院党委研究决定以下基层党组织列入本次“公推直选”试点工作范围: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院党委召开院“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试点工作动员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经院党委研究决定以下基层党组织列入本次“公推直选”试点工作范围:、院党委召开院“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试点工作动员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本文导读目录:
1、院党委召开院“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试点工作动员会
2、关于印发《深圳市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以及市委农办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我院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效,4月13日,院党委在综合楼第四会议室召开“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试点工作动员会。院党委书记、院长吴爱忠同志、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许定贵同志出席了动员会,院属各总支(支部)书记和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许定贵同志主持。 吴爱忠同志在动员会上强调,开展“公推直选”试点工作,扩大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拓宽基层民主的渠道,切实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不断增强党内民主选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的根本要求,具有重大的开创性意义和历史性意义。我院结合自身实际,在院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开展“公推直选”试点工作,将“公推直选”作为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作为体现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有效举措,作为体现广大职工群众公认、体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坚定基石,为我院在新一轮“大调整、大转移”中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的提供坚定的组织基础和人才保障。 许定贵同志在动员会上指出,“公推直选”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公推直选”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党务干部队伍提供了保证,有利于增强当选干部的政治责任感;“公推直选”为选人用人提供了更宽阔的平台,有利于扩大干部任用中的民主;“公推直选”有利于加强干部选任监督,预防和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公推直选”为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打开了良好局面,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组织工作,不断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 此次院“公推直选”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设立院党委“公推直选”领导小组,负责对院试点单位“公推直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院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抽派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公推直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经院党委研究决定以下基层党组织列入本次“公推直选”试点工作范围: 院属党总支(支部)(6个):作物林果所党总支、设施园艺所党总支、畜牧兽医所党总支、质标所党支部、基因中心党支部、数字农业中心党支部。 党总支下属分支部(16个):作物林果所党总支下属科研第一支部、科研第二支部、行政开发支部、束能公司支部; 设施园艺党总支下属科研支部、综合支部; 畜牧兽医所党总支下属科研支部、行政支部、佳牧公司支部、退休党员支部; 机关党总支下属的党政办公室支部、组织人事处支部、纪检监察室和科技产业联合支部、科研管理处支部、计划财务处支部、行政管理处支部。 各区委组织部、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委各工委、市国资委党委: 现将《深圳市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2013年12月20日 深圳市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彰显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层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推直选是指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实行公推直选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二)群众公认原则; (三)充分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结合的原则; (四)增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在我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党组织书记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副书记可不实行公推直选。 第二章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推荐 第五条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推荐应坚持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包括党员个人自荐、党员和群众联名推荐。党组织推荐包括上级党组织推荐和本级党组织推荐。 第六条 在推荐前,基层党组织应当发布推荐公告。公告应当明确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任职条件,推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事项。 纪委书记原则上由党委副书记兼任。除纪委书记外,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原则上不交叉。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30人以上的,10名以上党员和群众可联名推荐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党员人数30人以下的,3名以上党员和群众可以联名推荐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 同一党员或群众推荐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的名额。同一人选不得同时被推荐作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推荐人选,应是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 党员和群众联名推荐应填写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联名推荐表,写明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全体推荐人签名。党员和群众联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党员个人自荐应当填写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自荐表并由本人签名。 党组织推荐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并填写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党组织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确定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按照公布的任职条件,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向党员和群众公布。 第九条 组织党员对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测评(以姓氏笔画为序)。 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须超过单位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民主测评可吸收一定范围的群众参加,并单独计票。 民主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既可以采取召开党员大会的形式统一进行,也可以按支部为单位分散进行,统一计票。 测评结果须向党员公布。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根据民主测评得票情况,经集体讨论,以多于应选名额百分之二十的差额比例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同时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考察名单,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 考察由基层党组织进行,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的考察由上级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会同基层党组织进行。 根据考察结果,由基层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可差额确定,也可等额确定。 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须是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应当向党员和群众公示,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公示时间一般为3至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第十三条 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较多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召开党员大会的,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分两个阶段进行,先选举委员,然后选举书记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可同时选举,也可先选举书记再选举副书记。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书记、副书记选举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 第十六条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委员会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选举书记和副书记时,由新当选的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七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以适当形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并组织候选人进行演讲答辩。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候选人应现场答复。 第十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选举时,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选票填写处。 第二十一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收回后,须当场计票,计票可以采取唱票或电脑自动计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到会有表决权的选举人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公推直选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纪律规定。党组织应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方案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实行干部地方协管和党组织属地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公推直选方案由主管方与协管方协商确定。 公推直选全过程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办法,定期组织党员(代表)对公推直选产生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八条 各区委、各新区党工委,市委各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级对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深圳市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暂行办法》(深组通[2010]16号)同时废止。 【摘 要】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利、推进基层民主政治进程的客观需要和有益探索,是扩大提名权,拓宽选人用人范围、提升党员群众满意度的具体实践和大胆创新。为掌握各县区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作者深入多个县区开展专题调研,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客观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问题及成因;意见建议 一、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成因 几年来,各县(区)党组织通过夯实基础、规范程序、健全配套机制等,对开展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工作做了有益尝试与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可供推选的优秀党员数量少。在农村,大量优秀党员外出务工或选择自主创业,导致推荐上来的人多数为上届班子成员,甚至出现书记轮流做的现象;在非公企业,由于追究经济效益和党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很多党员不愿意或没有机会展现自己的管党能力。同时,非公企业由于特殊性限制,党组织班子成员的确立很大程度取决于企业主的认可程度,优秀党员可能会面临排除在外的尴尬。 (二)党员群众的参与率难保证。党员群众的积极参与是“公推直选”生命力的基础。而实际工作中,村和社区党员群众参与推荐的热情不高,参与面不大,使党员大会直选不低于80%的数量要求难以保证。一方面源于部分党员大局意识、党员意识弱化,群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就是党员外出流动比例大、年龄偏高等客观实际。 (三)公推直选与现行制度间的冲突客观存在。一是在选人用人的途径上与现行人事制度有矛盾。公推直选是可以允许不同身份的优秀党员报名参与,但农民党员、企业工人由于身份限制不能到乡镇党委和部门任职,这些都是需要探讨研究的现实问题。二是公推直选与现行党内选举制度存在冲突。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书记的选举为党内事务,普通群众无参与权,这与公推直选的参与范围存在冲突。 (四)影响公推直选公平性的因素客观存在。公平、公开、公正、民主是“公推直选”的基本原则,但选民受文化素质、政治知识、心理素养等因素影响比较大,出现了公开贿选、宗族势力影响、黑恶势力威胁干扰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公推直选的公平性和民主性。 (五)公推直选的成本难以降低。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经费是保证“公推直选”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程序繁琐、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的问题,使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过高,不符合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工作要求。 二、对策和建议 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保证“公推直选”稳步推进,范围逐步扩大。 (一)必须强化党的组织和领导。各级党组织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思想引导。要针对思想实际,加强宣传,统一认识。二是要明确任职条件。既要对任职资格条件做明确细致的规定,更要做好资格审核的严格把关。三是要精心做好过程组织。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过程操作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规定执行,坚决不允许更改条件、程序和结果,保证公推直选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二)必须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一是要摆正党管干部和群众公认的关系。明确“公推直选”是在坚持党管干部前提下,扩大基层党员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二是要端正对扩大民主和民主集中的关系。实行“公推直选”,要求正确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既要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还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三是处理好公推直选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处理好程序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既不能人为剥夺党员群众的民利,又不能在选举工作中产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必须在优化选举环境上下功夫。一是要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和决策机制,疏通和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落实好党员主体地位。二是要提升基层党员和群众行使民利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党员群众明确选好基层党组织成员的重要性,调动党员群众参与“公推直选”的积极性,逐步改变群众缺位、不到位和无所谓现象。 (四)必须不断完善公推直选的程序和办法。坚持程序简便、操作可行的原则,不断完善“公推直选”的程序和办法。一是科学设定资格和条件。要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但又绝不降格以求,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二是科学设计选举的操作规程和实施办法。要加强综合对比,相互借鉴,删繁就简,简化流程,进一步增强操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但必经程序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减少。三是注重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要合理制定工作计划,既不能影响中心工作,又不能把周期拉得过长,尽量减少党员群众集中次数。要层层明确责任,建立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纪检、宣传、人事、统战等部门作用,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五)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要正视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党内基层民主进程的差异性和不均衡性。立足各地实际,在法律法规大框架下,有针对性设计程序、方法和步骤,允许个性差异。上级党组织也要做到分类指导,提出不同的标准和要求。不具备条件的,不能强制推行,注意循序渐进。 (六)必须注重经验积累和制度完善。一是要完善操作层面的制度。重点研究扩大党员参与面、保证党员投票率、选举人与候选人双向互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此细化程序,规范操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要求。二是完善后续的配套制度。要建立系统完善的选举后续相应的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监督评价等配套制度,为他们履行职责、兑现承诺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 马兆亭.对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问题的思考[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8(03). [2] 宁波市党建研究会课题组.基层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问题及其破解[J].攀登,2009(02).院党委召开院“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试点工作动员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经院党委研究决定以下基层党组织列入本次“公推直选”试点工作范围:、院党委召开院“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试点工作动员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谁是谁的谁,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原文地址:http://www.jc51.cn/post/5944.html发布于:2025-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