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需要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需要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需要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需要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需要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本文导读目录:
3、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作赔款准备金。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目的在于保证保险企业承担将来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权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未决赔款一般是以保险金形式支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确定的,因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其支付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 二是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全部转化为保险金。 三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式比较单一,即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从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中足额或者基本足额提取。 需要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有两种: 1、已经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请求。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已经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出来索赔。对于索赔要求,保险企业往往要经过核查手续,如勘定该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内、审核损失金额是多少等等。在处理理赔之前,可以先从保险费中扣除一部分资金,转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 2、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请求。也就是说,保险企业已知保险事故发生,但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因种种原因未提出赔付要求,且在索赔时效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企业有义务支付,因而保险企业需提留资金准备。总之,无论如何,保险企业对未决赔款在核算时应事先提存储备,以备赔偿或给付时支用。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出金额要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从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中足额提取。这里所说的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企业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险费所剩余的保险费。 《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第七十七条规范:保险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的准备金,其提取金额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计提。 未决赔款准备金对非寿险企业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负债项目之一,如何科学准确地对其实行估算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内许多学者都对此做了研究。李中杰、孟生旺和袁卫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作了详细的论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实例。吴清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加强未决赔款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张徐和闫建军对我国常用的几种估算方式实行了较系统的评价。下面简要对现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式实行总结。 1.逐案估计法(Case-By-Case Estimating Method)。就是理赔人员对已经报告的全部赔案实行逐案解析判断,作出每案赔款额的估计数,然后汇总得出总的未决赔款估计数。基本思想:检查赔偿案件的登记表,由理赔人员对尚未解决的案件实行解析,估计每案的赔款额,加上少数尚未报告的赔偿案件的估计金额,汇总即得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然后加以适当的修正。这种方式对索赔金额确定、索赔频率较低、个案之间索赔金额差异较大、平均索赔金额难以估算的险种较为适合,如企财保险、火灾、信用保证险等。对其他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该方式就不一定适合。此方式几乎完全凭估算人的主观判断,而事实上任何案件都要有损失理赔人和当事人的磋商,任何悲观和乐观的人为因素都会造成估计偏差,另外由于还要考虑很多诸如通货膨胀、理赔后果等非人为因素,估计数额也难免有偏差,而且此方式耗时费力工作量大,无法对(IBNR)的未决赔款实行统计。 2.保费比例法。基本思想:就是按照本年度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未决赔款。据了解,目前国内只有个别保险企业采用这一办法,提取比例大概是本年度保费收入的10%左右。用保费比例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但是这一方式缺少科学依据,可靠性较差。 3.平均法。基本思想:依据保险企业的历史数据计算出每案赔款额的平均数,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变动趋势的预测加以修正。这一方式不依据个人主观判断,适用于索赔案多但索赔金额不大的保险业务,这些待决案件的金额大体相同,或其金额有大体相当的配比率,如汽车车身保险。但平均价值法将赔款的持续时间计算在内,所得的平均赔付额随赔款持续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此法不适合理赔延迟时间较长的险种。 4.赔付率法。基本思想:用该类保险所假定的赔款率来计算最终赔付数额,未决赔款额是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相关理赔费用而得出。如汽车车体责任保险,实践中一般用60%的估计赔付率,最终赔付额是满期保费的60%,再减去已付的赔款及理赔费用的余额,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这种方式简单易行,但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可能有较大的出入,此时按该方式计算出的准备金不准确。由于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必然有出入,所以本法无法回避它的自身缺陷。 5.链梯法 (Chain Ladder Method)。基本思想:与平均法非常接近,它是在流量三角形(Run-off Triangle)的基础上最早进展起来的一种方式,它依据流量三角形中的各列的比例关系来外推预测未来索赔数据的值。保险企业将索赔数据(如赔付额、索赔次数、逐案估计值等)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和赔付额支出的年度实行交叉排列,组成三角形的格式,此表格被称为流量三角形。流量三角形从左下角到右上角的对角钱上的元素代表在每一日历年度的赔付额。 链梯法的基本假设为:不存在外来影响因素,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结算率的变化以及法律规范的变化等等;在出险与其理赔之间的延迟时间上的分配相对稳定,每一案发年的赔款支付方式稳定。 链梯法计算简单方便,而且当实际状况与上述假定吻合时,预测结果较为精确。但是,当实际数据与假设条件不符时,它还存在以下不足: (1)有偏估计。链梯法要求各变量间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各变量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所以通常得出的估计为有偏估计。 (2)稳健性较差。链梯法对于观察值的变化极为敏感,即便是个别数据的变化,都会对估计结果造成较大的影响。 (3)忽略了外来影响因素。在实用时则必须考虑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等因素影响。 为此,研究人员对基本的链梯估算法实行了改进,紧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考虑通货膨胀的链梯估算法。用通货膨胀率将所有各年的赔款支出折合为“不变价格”,并依此实行计算;然后将所得各量换算为现值。 (2)改进的链梯估算法。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基础上,再考虑保险企业理赔政策的修改、有关法律规范的变化等,用区别年份的结算率的差别来改进原来的计算。 (3)“伦敦链”直线法。引入线性回归的思想实行赔款额直线的拟合,并据此求出各起始年对应的最终赔款额的估计值。 6.平均赔付额法。链梯估算法虽然实行了许多改进,但它仅仅是根据赔付额数据预测保险企业的未决赔款,而忽略了索赔次数数据,这事实上造成了部分信息的损失。平均赔付额法可以将索赔次数考虑在内。 平均赔付额是指赔付额与索赔次数的比率。平均赔付额模型根据索赔次数区别的统计口径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PPCI(Payments Per Claim Incurred)。已发生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经发生的索赔(包含已经发生但未报告的索赔——IBNR)。 (2)PPCF(Payments Per Claim Finalized)。已结案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结案索赔次数。 利用平均赔付额法估计未决赔款准备金时,要求假设区别事故发生年的平均赔付额是相对稳定的。 在《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涉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处理的规范较多,具体列示如下: (1)预付赔款作为未决赔款处理,保险企业在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不得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中扣减为相应赔案所预付的赔款。 (2)保险企业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方式等方式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采用至少两种方式实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最终估计.保险企业应在准备金评估报告中披露选择最终估计的历程及原因。 (3)保险企业应将赔款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分开实行统计.评估结果应能区分赔款支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未决赔款准备金.赔款支出准备金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各分项限额单独实行评估,数据量不够无法单独实行评估的应在准备金报案中详细说明。 (4)保险企业依法在责任限额内垫付的抢救费用,在会计期末应当针对区别的状况做区别的处理:已决案件作为已决赔款处理,未决赔案作为预付款支出处理.在评估准备金时,向致害人追偿的款项作为垫付款,既可以作为对应赔款的减项与赔款合并后一起评估,也可以单独实行评估.具体处理方式必须在评估报告中详细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保险企业需要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实行充足性测试.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j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定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财务指标,它是保险公司为未决赔款而准备的资金,用于支付未来可能发生的赔款。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构成是由多个因素决定的,包括保险公司的历史赔付经验、赔付率、赔付时间、赔付种类等因素。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构成。 一、历史赔付经验 保险公司的历史赔付经验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重要因素之一。历史赔付经验可以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赔付能力。如果保险公司历史上的赔付率较高,那么未来也可能面临高额的赔付压力,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也需要相应增加。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历史上的赔付种类较为集中,例如只有汽车保险,那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构成也会受到影响。 二、赔付率 赔付率是指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与保费收入的比率。赔付率越高,说明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越弱,需要更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因此,赔付率是未决赔款准备金构成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制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额时,保险公司会考虑历史赔付率和预期赔付率,以确保未来的赔付风险得到充分覆盖。 三、赔付时间 赔付时间也是未决赔款准备金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保险公司需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准备资金,因此赔付时间越长,未决赔款准备金就需要越多。例如,如果保险公司提供长期健康保险,那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构成就需要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时间的长短。 四、赔付种类 不同的赔付种类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构成也会产生影响。例如,一些赔付种类可能需要支付长期抚养费用,例如残疾保险,而另一些赔付种类可能只需要支付一次性赔偿,例如车辆保险。因此,不同赔付种类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构成也需要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构成是由多个因素决定的,包括历史赔付经验、赔付率、赔付时间、赔付种类等。保险公司需要全面考虑这些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以确保未来的赔付风险得到充分覆盖。 一、赔款准备金的概念: 赔款准备金指针对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理赔者,保险公司在会计上须提列准备金,以作为未来赔偿给付之用,目前法定包括已报未决保险赔款(ClaimsInTheCourseOfSettlement)及未报未决保险赔款(ClaimsIncurredButNotReported)两种。 二、赔款准备金有哪些类型? 赔款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 当会计年度结束时,被保险人已提出索赔,但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尚未对这些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赔付额度等事项达成协议,称为未决赔案。为未决赔案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有逐案估计法和平均估计法。逐案估计法,即对未决赔案逐个估计在将来结案时需要支付的赔款数;平均估计法,即根据以往的保额损失经验,预先估计出某类业务的每件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再乘以该类未决索赔的件数,即得到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 (2)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有些损失在年内发生,但索赔要在下一年才可能提出。这些赔案因为发生在本会计年度,仍属本年度支出,故称已发生未报告赔案。为其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即为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至于电话车险哪家好,要具体分析才行。 由于已发生未报告的赔案件数和金额都是未知的,因而只能由每家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业务的不同经验来确定。最简单的办法是,用若干年该项赔款额占这些年份内发生并报告的索赔额的比例来确定提取数。 (3)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对索赔案件已经理算完结,应赔金额也已确定,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款项的已决未付赔案,为其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则为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该项准备金是赔款准备金中最为确定的部分,只需逐笔计算即可。需要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需要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需要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谁是谁的谁,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原文地址:http://www.jc51.cn/post/6001.html发布于:2025-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