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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 《灵活就业背景下工会劳动者维权研究》 2、 《<安全生产法>中主要负责人的认定》 3、 《劳动者变更工作单位后职业病工伤的合理认定》 4、 《论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为背景》 5、 《共享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分析与规制》 6、 《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私法规制》 7、 《劳动者违约责任司法认定研究》 8、 《无酬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9、 《不可抗力对劳动合同中止的影响》 10、 《竞业限制中默示义务的司法适用》 11、 《论劳动合同合解除——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切入点》 12、 《大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困境与进路——以延迟退休为背景》 13、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合惩戒》 14、 《民法典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的体系定位》 15、 《隐性加班维权与法律认定标准》 16、 《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险权益保障研究》 17、 《工伤与侵权请求权竞合情形的司法适用研究》 18、 《完善裁审衔接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19、 《兼职劳动者权益劳动法保护体系的构建》 20、 《“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障碍与对策分析》 21、 《网络平台从业者工伤保障的合理化路径》 22、 《新经济形态对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影响与重塑》 23、 《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思考》 24、 《劳动公益诉讼对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作用——以平台经济为背景》 25、 《外卖骑手与平台劳动关系分析与规制模式探析》 26、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有效衔接》 27、 《网络主播劳动经纪合约的司法认定》 28、 《劳动者发展本位劳动权益保护研究》 29、 《劳动关系认定的挑战与检视——以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为研究对象》 30、 《远程办公劳动业态下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研究》 31、 《劳动法律体系的民法规范渗透》 32、 《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困境与完善》 33、 《论事实劳动关系重构——以契约理论为视角》 34、 《人事代理委托形成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 35、 《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公平保障制度构建》 36、 《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适用》 37、 《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38、 《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法规规制》 39、 《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规则适用》 40、 《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保护利益的司法审查》 41、 《存在前科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化评析》 42、 《延迟退休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43、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合理化路径》 44、 《我国跨境劳动者权益保护探析》 45、 《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责任的认定》 46、 《劳动合同变更的司法审查与裁判规则研究》 47、 《疫情导致劳动争议仲裁规则的再思考》 48、 《远程办公新劳动形式法律规制研究》 49、 《劳动争议案件裁判一致性探析》 50、 《多方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困境与规则完善》 51、 《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52、 《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观念转变与社会法调整》 53、 《试用期条款滥用的法律规制》 54、 《劳动仲裁程序的诉讼化转变探究》 55、 《论劳动关系的期间认定》 56、 《情势变更在劳动关系认定当中的法律选择》 57、 《劳动者敏感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完善》 58、 《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59、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60、 《“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61、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报酬权法律救济策略》 62、 《哺乳期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 63、 《劳动仲裁深入对接企业的实践举措》 64、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可诉性探究》 65、 《高管人员<劳动法><公司法>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适用研究》 66、 《论农民工权益的社会保障法完善》 67、 《劳动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完善》 68、 《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正确适用》 69、 《我国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法律规制困境与完善》 70、 《经济不景气下“共享员工”模式的劳动者权益问题研究》 71、 《实习性质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探析》 72、 《MCN机构与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与路径研究》 73、 《网约平台劳动者超限劳动时间的立法规制》 74、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辨析》 75、 《劳动合同中强制性规范的法律适用》 76、 《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研究》 77、 《竞业限制不合理适用的法律规制》 78、 《雇佣单位工资保密要求的劳动法视角考察》 79、 《“996工作制”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 80、 《“996”行为的检察公益诉讼可行性与路径》 81、 《集体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与法律选择》 82、 《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模式的司法认定探析》 83、 《农村留守劳动力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障研究》 84、 《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类雇佣模式探析》 85、 《劳动法视角下事业单位双轨制劳动关系的规制》 86、 《算法决策下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87、 《人工智能对劳动关系中主体资格认定标准的改变》 88、 《拒绝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行为的法律规制》 89、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同酬权的法律保护》 90、 《“混合合同”的劳动法视角检视》 91、 《劳动关系的法律概念与识别标准》 92、 《艺术教师劳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与救济路径》 93、 《论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正当性》 94、 《关联雇佣主体混同用工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 95、 《劳动合同无效认定条件的研究》 96、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保障与完善》 97、 《劳动者即时解除通知行为的法律适用》 98、 《双重劳动关系的仲裁规则研究》 99、 《工伤赔偿争议案件的合理处置程序探析》 100、 《疫情防控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与法律应对》 已授权转载声明: 本文转自网站:子桐法学观察(ztlawpaper.com) 作者:子桐 原文链接:100个劳动法方向毕业论文选题推荐_子桐法学观察 一、前言 非标准就业形式已成为现代全球劳动力市场的显著特征,国际劳工组织将非标准就业界定为指“标准雇佣关系”范围之外的工作。而标准雇佣关系是指全日制、无固定期限、构成双方从属雇佣关系一部分的工作。非标准就业包括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多方雇佣关系、隐蔽性雇佣和依赖性自雇。传统上,非标准就业与季节性业务或其他需求波动性大的行业密切相关,这是由于非标准就业劳动者可以给雇主带来用工灵活性,使企业能在满足需求的同时控制成本。[1]我国关于非标准就业的分类最主要的差异体现在对“临时性就业”中的固定期限用工的界定方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是一种重要且主流的用工形式,不属于非标准就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兴起,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和灵活化,非标准就业显著增多,共享用工就是其中一种。共享用工本质是企业在不同行业之间短期调配人力资源,以应对各行业因淡旺季或特殊事件带来的人力资源需求差异,从而实现各方受益。共享用工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灵活用工方式,在法律主体认定、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盲点。[2] 二、共享用工主要争议问题法律分析 (一)劳动关系认定 共享用工模式可以输出企业和输入企业之间借调员工方式进行,当涉及平台以业务外包、众包方式用工时,共享用工关系趋于形式多样化和权责复杂化。 1. 借调用工 共享用工本质上属于单位间借调行为,但适用范围较传统的借调要大。借调最早规定在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1987年5月11日)中,传统借调常见于关联企业之间,形式和范围较为单一。而共享用工是以互联网+为时代背景,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有合作关系的非关联企业之间。 根据人社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下称通知)要求,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需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与劳动者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可见,共享员工在输入企业的工作行为具有两层法律效果,个人角度是履行与原企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企业角度是输出企业履行与输入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即共享员工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与输入企业没有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但对于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则被排除在通知中共享用工范围外。其中对于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方式实施的用工,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兼职、非全日制用工规定。而对于以劳务关系方式实施的用工,基于劳务合同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双方应按劳务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中规定的企业停薪留职等特定人员,则是按劳动关系处理,排除了劳务关系性质用工。 实践中,如果输入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监督管理,对共享员工进行指挥控制,或工作内容明显具备持续性和长期性,则存在着输入企业被认定为与共享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进而承担一系列用工主体责任的风险。 2. 平台用工 网约车、外卖、物流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服务平台,其中有仅提供信息、不提供线下服务的居间性质的平台,不涉及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而对于同时提供线下服务的,因需要用工,可能涉及到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平台用工常见的模式包括自有、外包和众包三种。自有用工模式属于传统雇佣模式,即员工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争议性质与传统用工模式下的劳动争议基本相同。基于平台与其他合作方之间进行员工余缺调剂,应该可以适用通知中共享用工规定。外包是指平台将业务外包给与其存在特定合作关系的企业,如代理商、加盟商等,除平台恶意通过外包规避自身用工情形外,合作企业的员工与平台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但因为合作企业用工不规范,合作企业不与员工明确劳动关系,在认定员工的用工主体时存有很大争议。与外包强调的高度专业化不同,众包则反其道而行之。众包是指平台合作方把业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而且通常是大型的)大众志愿者的做法,从业者往往通过网站、APP等途径进行注册,有兼职也有专职情况。对于外包或众包方式下的不规范的共享用工,容易发生平台被牵入合作企业事实劳动关系用工的争议中。 目前法院在认定平台用工劳动关系上,主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认定劳动关系条件需要满足主体资格、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平台用工在管理上高度灵活化、流动化和自主化。企业对员工管理、监督和控制明显弱化。且企业收益又来自于员工的分成,经济从属性界限模糊。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已经难以适用平台用工下劳动争议处理,裁审机构裁量空间较大,尚未有统一的口径。 (二)劳动报酬支付 根据通知要求,缺工企业应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和收取费用。实践中,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由输入企业受输出企业委托直接向共享员工支付,如东莞市人社局制定的企业用工余缺调剂指引的附件:人员借用三方协议(样本)中委托支付条款;一种是由输入企业向输出企业支付,再由输出企业向共享员工支付。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加班费纠纷,除互联网企业弹性工作制所固有的加班纠纷问题外,对于因共享企业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度而产生的加班费纠纷,如何认定争议也较大。如2019年10月30日浙江省人社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对电子商务、网约车、外卖、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济从业人员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业务饱满时,在有效保障休息权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但实行特殊工时需要经过审批,而审批的前提是报批企业与从业人员存有劳动关系。而根据通知,共享员工与输出企业不改变劳动关系,虽然接受输出及输入企业的双重管理,但如果输入企业与输出企业在工时制度和加班管理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加班费界定上的不确定性。例如,共享员工在输出企业适用的是标准工时制,而输入企业为弹性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需要报职能部门审批,并明确实行该工时制的岗位和人数。如共享员工以不与输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输入,显然不能被包含到经审批的人员范围内,那么共享员工的加班费是按输出企业的标准工时计算还是按输入企业的特殊工时处理,就存在争议。 (三)工伤认定 根据2018修正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而工伤认定根据2010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见,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覆盖范围受存在劳动关系限制。在非标准就业形式下的用工,如上述劳动关系认定(一)中的分析,如果共享员工是按借调方式进入输入企业,劳动关系不变依然在输出企业,因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而对于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根据其与输入企业所建立何种用工关系而定,如果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各地也是基本允许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如确因当地政策致使单位无法为非全日制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可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险种以分担用人单位风险,但不能以此免除工伤赔偿责任。另外,在平台用工情况下,尤其是采用外包、众包的方式,从业者劳动关系不明,也会导致工伤认定的障碍,但如果能证明从业者与平台存在劳务关系,在排除事实劳动关系前提下,根据目前本地司法实践,平台应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三、建议 鉴于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非标准就业用工情形,平台用工情形下从业人员权益保障问题日趋严峻,确实需要进行规范。建议如下: (一)分类保护、完善立法 虽然人社厅下发了通知对企业间余缺调剂共享员工进行指导,但法律层面还没有关于共享员工的相关规定。现行劳动法是按全日制用工为主要类型进行设计的,虽然也规定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但在这之外大量的非标准就业用工还没有纳入劳动法律适用范围,也基本被排除在劳动保障范围外,需要从立法上区分标准就业和非标准就业,分类立法进行保护。 (二)统一裁判口径、避免同案不同判 基于大量非标准就业缺乏法律规定,而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工时制度和社会保障等规定,已难以适用新业态用工形式下劳动争议处理。随着平台用工的逐渐兴起,其所表现出来的去组织化、隶属性弱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地点非固定化等非标准就业特点,更加超出了传统劳动法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裁量空间较大,需要统一裁量口径,避免同案不同判。 (三)加强监管检查、保障从业者权益 新业态下从业者人员数量渐增,且用工方式有劳动或劳务等不同形式,也包括兼职和专职情况,尤其平台用工隐蔽性和不规范性更加突出,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平台及其合作企业用工的监督和检查,规范平台及其合作企业用工行为,切实保护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注释: [1] 国际劳工组织,《世界非标准性就业:理解挑战、塑造未来》,2016年11月发布,第171页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7:员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共享用工”如何处理,2020年7月10日发布 作者简介 殷先成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上海 劳动法五中心资深律师 殷先成律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已执业16年,承办过大量的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为企业在劳动用工、经济合同、股权、知识产权、进出口贸易等领域提供风险预防和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曾为多家国企完善用工制度建言献策,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处理过大量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参与重大能源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谈判,为国企的重大商务合同、规范运作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1、企业员工试用期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 3、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保障的分析 4、论过度劳动的法律治理 5、韩国老年福利制度的发展及特征 6、农村低保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之反思 8、浅议我国老年人赡养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 9、农村留守妇女发展权法律保障之困境与出路 10、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研究 11、我国女性体面就业的法律保障 12、论落实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保障 13、法治视角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14、双因素理论视角下昆明医科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激励方式探索 15、农村空巢家庭的养老对策探究 16、劳动合同的自治与规制--以“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为中心 17、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18、失独老人养老权益保障立法研究 19、试析现代农村社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例 20、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劳动法治建设的机遇与挑战 21、劳动诉讼立法问题研究--兼论劳动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22、中老年人家庭养老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 23、新常态下的积极老龄观 2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何确保企业利益 25、顶岗实习生劳动权益及其法律保障研究 26、从源头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难题 27、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对完善张家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28、改善残疾人创新就业环境和条件的建议 29、构建大学生就业质量保障机制的法律思考 30、保障房建设用地需求预测及多元化供给机制研究 31、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思考与建议 32、经济新常态下群体性劳资冲突的特征及解决途径 33、从人口老龄化谈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34、自闭症儿童的保护现状及我国特殊教育立法问题探究--以南京市为例 35、优势视角下残疾人婚姻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以武汉市SY社区个案为例 36、残疾人康复服务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37、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 38、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辽宁省盘锦市L村为例 39、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监察时效适用 40、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整体布局及战略举措 41、受益主体视角下我国养老保险争议处理机制的模式选择 42、论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43、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的理论瓶颈与突破--以非标准劳动关系理论为出路 44、共享发展理念下残疾大学生就业保障问题研究--从劳动经济学视角出发 45、二孩政策下女性社会保障的探讨 46、我国探亲假制度的不足与重构 47、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主要问题及其评析 48、论社会法体系构建的新路径 49、美国私人养老金发展对中国企业年金的启示 50、英国的积极救助制度:发展历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51、探讨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 52、新型城镇化社会治理中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构建 53、农村老年妇女家庭虐待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 54、福利多元视角下住院精神病人的福利依赖研究 55、大学生兼职人身伤害与劳动法适用 56、日本高校社会福祉实践教育经验与启示 57、珠三角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与策略研究 58、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劳动法内涵 59、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60、我国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 61、劳动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辩 62、人力资本视角下城镇低龄老人就业研究--以辽宁省为例 63、“非职工”群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探析 64、我国医务人员劳动权保障的研究 65、日本福利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转型的社会学分析 66、欠发达地区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 67、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68、契约不明视角下劳资关系的政府干预研究 69、关于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 70、地方立法视域下的社会化养老问题研究 71、我国时间储蓄助老服务的实践与制度探索 72、女性遭遇就业歧视法律问题研究--以生育政策调整为视角 73、中国老年福利政策法规框架的社会建构、体系性缺陷与制度质量 74、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75、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与发展养老服务的调研报告 76、社会保障与国家治理的历史逻辑及未来选择 77、积极老龄化理念的我国教育养老服务模式初探 78、论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角色 79、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探析 80、我国劳动基准立法体例探究 81、影响城市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社会福利因素之考察 82、经济补偿与失业保险之制度重塑 83、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84、重庆三峡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思考 85、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86、老龄法律法规薄弱难助养老服务发展 87、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发展 88、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89、影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大学生就业的因素分析 90、农村精神养老的困境及对策 91、黔西南州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92、我国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研究 93、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94、地方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95、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在创新创业教育中专业融通路径发展思考 96、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法理分析 97、蚌埠市城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作用研究 98、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理念更新与制度重构 99、居家养老模式中“医养结合”的政府责任研究 100、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大学生就业影响因素分析 101、我国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 102、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适度性研究 103、精准扶贫背景下的社会救助精准化研究 104、对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多维实践平台建设--以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为例 105、基于就业能力视角的我国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研究 106、大学生就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07、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 108、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主体的救助责任研究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共享用工法律问题探析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但对于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共享用工法律问题探析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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