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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公司章程范本!

2、非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   住 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经营   第七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个:   1、姓 名:   住 所:   居民身份证:   2、姓 名::   居民身份证:   住 址: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2、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50%   出资方式: 货币   第十三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于公司变更登记后7年内缴足。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  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事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章 监 事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定名称: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是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宗旨: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方式:   第二十条 经营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则下,适度发展多种开式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章 设立方式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是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为人民币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依法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书面凭证。公司股票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公司股票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住所;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人的股份数;   4、股东姓名及名称;   5、股票的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持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构成公司的股本金。公司以全部股本金作为注册登记资金,非经股东大会决定不得增减公司股本金总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公司财务部门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退股。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可按《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转让,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份可能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赠与、继承、抵押,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股东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进行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4、按其所持股份获取红利并优先购买新股;   5、公司终止后取得剩余财产。   第三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在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不得退股;   5、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债券发行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否则,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职责另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董事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规范职工参政议政渠道。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列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形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董事、或者聘任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三个,推选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成员中有两名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七十九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条 本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汉语书写。   第八十四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八十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应当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以前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社会监督。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八十九条 公司税后利润公司税后利润是指当年的利润总额在按法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十一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它收入,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第九十二条 公司公积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股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在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九十四条 公司红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红利分配形式: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代扣代缴社会公众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 用人、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定的原则,在“企业工资的增长不高于其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收入的增长不高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第一百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宣告破产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公司可申请宣告破产;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七条1、2款决定解散时,应当在决议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清算组人选。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七条3款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一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4、股东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重要会议、决议、公司的重大活动事项应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和社会投资者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并分别采取通知或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议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全体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全体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公告   1、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东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认购方案;   4、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额、种类、用途、利率、还本付息办法、期限,如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公告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的转换条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   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层等方面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及条款;   10、国家有关部门认为应公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和缩小公司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份优先权;   5、增设新股份类别;   6、扩大股份的认购范围,改变股票交易方式;   7、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8、增设或取消可转换债券;   9、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其它条款的变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变动,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的颁布与本章程发生冲突时,本章程依法进行更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实施细则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章程用汉语书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批准机关审核,同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载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载明)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   (十)财务报告情况;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应按<公司法>规定自行作出决定。   三、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股东(发起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五、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范本下载:   附件1:1-1.一人公司新章程(执行董事,监事版).doc   附件2:1-2.一人公司新章程(非必要—组织机构方式为董事会、监事需要).doc   附件3:1-3.一人公司新章程(非必要—组织机构方式为董事会、监事会需要).doc   附件4:2-1.二人以上公司新章程(执行董事、监事版).doc   附件5:2-2.二人以上公司新章程(非必要—组织机构方式为董事会、监事需要).doc   附件6:2-3.二人以上公司新章程(非必要—组织机构方式为董事会、监事会需要).doc   附件7: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含党章).doc   附件8:9-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长、总经理版).doc   附件9:9-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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