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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风险与监管

  金融风险与监管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阐述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完善,探讨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及其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的产生与金融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风险使全社会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险又证明了我国金融改革是艰巨且复杂的。同时,金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意识大大增强,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在监管意识和手段上有较大进步。通过全过程有效的金融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促进金融机构作出合理规划,对于经营业务及风险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充分考虑,以减少风险;对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可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限制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冒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监管责任和目标明确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充足的、能独立自主运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很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互相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上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做法会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滞后,例如,在我国有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认为金融风险仅仅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其实,金融监管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管本身不宜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倒闭。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又如,许多人一提金融监管就等于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偏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由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直接过度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官本位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业体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另外我国有些监管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很强,我国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以法律武器加强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监管效率。   国务院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将证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督,将保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其自身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过来会对其他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先,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信贷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树货币政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金融生态改善,促进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推动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密切参与和关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注释:   金融风险与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创新;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2-0039-03   一、美国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波动与不恰当的货币政策是危机形成的重要根源   2000年,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向市场大量注入流动性,并从2001年至2003年6月将联邦基金利率(即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连续13次降至1%;在极低的利率环境刺激下,大量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助长了房地产泡沫,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当房地产的待售房比例急剧攀升,明显供过于求时,美联储从2004年6月又连续17次加息,至2006年6月将利率由1%提升至5.25%,虽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信贷消费,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还贷压力,贷款机构因客户违约出现巨额亏损,紧接着风险扩散到整个房贷抵押市场致使住房抵押债券(MBS)价格暴跌,对该类金融产品有巨额投资的银行继而破产或被接管、兼并,危机一直波及到普通债券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并最终升级为国际金融危机。   (二)金融创新过度与衍生金融产品本身固有缺陷是危机爆发的一个直接原因   美国的理查德・比特纳在《贪婪欺诈和无知:次贷危机真相》一书中指出“看似复杂的次贷链条实际上不过是人性贪婪的最终结果”。纵观美国金融危机历史,每一次都与金融企业家为了追求利润而进行的过度金融创新有关。金融机构为应对竞争、增加流动性、转嫁风险不断进行业务整合,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发展出具有证券、保险、期货等性质的复杂衍生金融工具,比如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等,来获取高额利润。但金融创新在增加利润的同时,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使现有制度结构和监管框架被突破而变得不稳定,当这种不稳定积累到一定程度时,金融危机爆发。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实际上是华尔街金融企业家为了获取超额利润而将金融产品过度证券化的结果,过度投机的“衍生产品”脱离了实体经济风险管理能力,使市场潜在风险边界愈加模糊、信用链条愈加绵长脆弱,成了市场风险的来源和放大器。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的固有缺陷一方面分割、转移风险,提高了金融市场整体效率,另一方面与其如影相随的投机又使风险集中,引致了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   (三)金融监管缺失和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缺陷是危机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虽然金融监管制度的隐患曾在美国历史上造成多次金融危机,但没有一次如次贷危机的后果严重。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对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及交易的监管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相关金融机构,如房贷机构、投资银行、银行表外投资实体、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金融创新(衍生金融产品)突破了现有制度结构和监管框架的约束,金融监管又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监管的缺失、监管预警功能的缺位,使得监管缺乏预见性以及灵活应变的能力,从而无法预见系统性风险,不能提前预警和干预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潜在问题,使泡沫不受限制地膨胀,金融风险就会积累并酿成金融危机。通过分析近年来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重大亏损事件,我们会发现单个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突发事件主要来自人为因素,即监管制度和交易规则的缺陷导致各种金融创造及手段过度使用、杠杆融资扩大、房贷反复抵押,这些非理性的投资热情使风险剧增,这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关键所在。两年多来,由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次级按揭贷款偿付危机导致的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金融市场剧烈震荡及至世界经济危机,一连串事件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让金融产品匮乏、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见识到了虚拟经济的力量,同时也目睹了系统性风险的危害。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启示   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曾于2007年5月发表演讲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2009年1月3日在美国经济学会年会上,他又指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最佳应对手段是加强监管”。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教训。   (一)有效发挥政府和市场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中的作用   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促进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逐渐成为优化我国金融结构、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坚强后盾。同时,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加大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维护经济稳定,探索建立危机应对的长效机制。令人可喜的是2009年12月以来,我国政府已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拟制楼市泡沫,防范金融风险,中国政府处理和应对危机的能力日益提高。   (二)金融创新要兼顾产品创新、监管制度创新和人才培养的协调发展   一是要适度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创新必须要适度,要与市场的接受程度和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相协调,与监管能力相适应;创新产品估值水平要合理,能正确反映其风险收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二是加强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在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中,市场参与者为了提升盈利能力,不断拓展和创新的业务领域及金融产品对原有的金融秩序、监管制度和规范造成很大冲击,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金融监管制度应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创新,做到既能反映或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又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完善的监管制度是金融市场效率、公平和竞争力的保障,也能为市场的有效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只有通过相应的制度创新,为新的金融工具的扩散和交易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才能在金融系统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是重视金融创新人才培养。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和监管具有很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这势必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现代金融理论知识,还要对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而我国目前由于金融创新监管人才匮乏,迫切需要培养和引进大量专家型人才从事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因此,我国在金融产品创新发展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三)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在政策性金融、衍生品交易、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上存在的漏洞和风险隐患,以及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够顺畅、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应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不断改进监管体系和方式,促进金融协作配合,加强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管理,加大金融审计监督力度,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1.调整监管理念,防范系统性风险。   所谓“系统性风险”,是指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溢出和传染是系统性风险发生时最为典型的特征。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的依赖和暴露程度愈来愈高,单一机构的问题更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系统性影响,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只对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如果缺乏监管,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与个体风险的管理相比,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更艰难、更复杂,需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的根本改变。   一是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理念,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业务进行统一标准的功能监管;监管视野应由过去关注内部流程扩展到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对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重点监测系统性风险,及时掌握风险的演变和传导路径,建立预警机制,并灵活采取预防处置措施,防止个别、局部风险转化为全局性、系统性风险。   二是加强风险管理,不断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及监管层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在风险控制方面,监管当局应对具有主要系统性影响力的机构提出更为严格的流动性、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管理要求,比如要求被监管机构在数小时内就计算出机构范围内的所有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程度;在具有重要系统性影响力机构出现可能破产或倒闭的情形下,监管机关应被授予直接接管的权力;同时,要强化信息的披露和检测,对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需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检查,提高信用评级的及时性和可靠性,避免因个体危机过度蔓延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2.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一是完善监管框架体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金融市场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的今天,跨市场复杂的金融产品逐渐增多,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应对金融危机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因此,需要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各方的监管责任和义务才会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等问题。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将日渐增多,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关联将更加紧密,这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需要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对监管资源进行整合,以达到优化监管组织结构、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因此,建议择机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功能型集中统一监管框架;在此基础上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共同参与的风险管理协调机制。与此同时,在国务院有关机构或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是注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金融机构跨境监管。金融全球化也使金融风险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会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在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等方面进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当前,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同时,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运用国际资源提升防范金融危机的能力,避免“木桶短板效应”的监管缺位,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3.加强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金融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管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经营机制落后、经营风险积聚以及经营绩效不佳,因此运营风险管理应该被放在一个更重要的位置。金融机构管理层应在加强资产负债、融资和流动性、资产质量、新产品或服务、内部审计等管理策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运营风险管理,建立运营风险管理体系,如评估和监管风险的流程和控制、风险分析关键指标、运营风险模型、预警机制和组织绩效评价等;同时从加强内部控制和流程管理出发,及时发现和监督运营风险,做好数据收集以支持对运营风险的分析,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随着国际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突出,客观上要求中国的银行业增强经营的国际化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因此,我国金融机(上接第41页)构需要借助自我约束、外部监管和市场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绩效管理水平以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   4.强化金融审计监督,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警和控制。   一是审计监督要保持危机意识,应关注金融危机和当前货币政策对银行业资产质量的影响,分析面临的突出风险,从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金融机构安全、高效和稳健运营,维护金融稳定。   二是将审计监督涵盖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关注系统性风险,充分发挥出金融审计综合性监督的特点,运用风险分析技术综合反映和预警金融行业的风险。   三是开展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特别是衍生金融产品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对新产品设计的合理性、风险状况以及制度建设进行分析,注重风险预警和审前监测,对发现的内控机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问题要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四是金融审计监督要以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为突破口,探索开展风险管理审计,以金融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环节和运营管理为审计重点,以价值链、价值网为主线,采用过程导向审计法,运用风险分析模型,评估高风险流程和剩余风险。通过审计发现体制、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对风险和危机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更好地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家胜.《透过金融危机看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5).   [2]朱民.《改变未来的金融危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3]曹慧.《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7(5).   金融风险与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and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and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and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8、y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J].国际金融,2014(8).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3]袁博,李永刚,张逸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   [4]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5]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   [6]张启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青年科学,2014(5).   [7]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金融风险与监管范文第4篇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   (一)传统互联网金融模式   这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与扩展,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务。除了开户需到柜台办理外,其他相关业务基本都能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网上银行属于传统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代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开设了网上银行,不仅涵盖了相关传统业务,还开辟了很多新业务,如网上理财、第三方存管、股票、黄金、保险、银期证业务等。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当前,国内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包括P2P、第三方支付、电商贷款、众筹模式等。   1.P2P网贷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资金持有者通过这一信贷平台,将资金借贷给相应的贷款人。而该信贷平台的搭建人必须对借款者的信用情况、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考量,以确保借贷行为的安全性。同时,再从中收取部分中介服务费与账户管理费。目前,P2P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涉及到的金额一般在几千或几万,具有额度低、周期小、成本高、范围广等特点[1]。   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利用计算机与信息安全技术搭建成的客户和银行支付终端的电子支付中介,已成为当前互联网交易的主要渠道。支付宝、财付通均属于第三方支付。   3.电商贷款。该模式是将大数据云计算融入到电子商务与小额贷款中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这是基于大数据的一种的金融信贷模式,信贷方通过数据库了解借贷方的具体资信程度,并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该信贷模式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提高了风险的可控性。比如,阿里集团先后在浙江与重庆组间了小额度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天猫与淘宝等电商,为他们提供小额信贷业务。   4.众筹模式。它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网络平台的大众性与快速性等特征,发动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该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应用范围较窄,融资规模小,主要为文化艺术类产业提供融资渠道。淘梦网、追梦网、众筹网等网站是国内发展较为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但是该融资模式面临着很多法律障碍,容易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相混淆。   二、互联网金融具有的风险特征   互联网是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手段与方法,而金融才是其最关键的内涵。因此,和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仍面临着很多风险。其中,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均是常见的风险类型。此外,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又带有不同于传统金融模式的风险特征。   (一)金融风险扩散迅速   网络信息技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高效、快捷的重要保障,反之,金融风险也可通过这些高科技技术迅速扩散开来,从而增加应对难度与补救成本。   (二)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依靠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实现,随着交易活动的虚拟化,突破了时间与地理空间的限制,人们可随时随地进行交易。同时,这也让交易对象更加模糊,加上交易过程缺乏透明性,无形中增大了金融风险[2]。此外,监管对象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关监管部门也很难掌握被监管者的资产负债信息,给监管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   (三)金融风险交叉感染日益增加   伴随着国内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其综合金融业务也得到不断的完善。金融机构间通过互联网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各类金融业务与客户间都互相渗透。因此,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极易导致交叉感染,增大风险扩散面。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首先,政府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义,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其中,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并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细则。重新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关业务范围,并确定监管主体,完善相关监管分工与合作机制。同时,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并将其和互联网金融相融合。其次,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金融法律主要有《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内容要加以完善,出台相关细则,以消除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真空地带。商业银行业要根据市场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机制,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实施做好制度保障。   (二)加大监管力度,层层管控   一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在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前必须获得政府部门的审批。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商业银行均参照市场准入原则来审核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建立资质。在审查过程中通常会评估该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及发展前景等,以做好金融风险的防控工作。二要重视事中监管,即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监管力度,评估其资本是否充足,了解其业务范围与资产情况,面临的市场风险等。三要加强事后监管,即市场退出监管。对于濒临破产或涉及到严重违规违法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退出市场,以维护投资方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途径有以下几种:清算关闭、解散、接管、购并、注资挽救等。   金融风险与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 风险控制 市场监管   随着国际金融迅猛发展,金融衍生新产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为满足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产生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金融市场的实际交易中,金融衍生产品的效应具有显著的双重特征,即在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时,也产生了新的风险。因此,深入研究和认识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为市场监管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界定   一般来说.金融衍生产品在形式上可 区分为金融远期(Financial Forwards)、金融期货(Financial Futures)、金融期权(Financial Options)和金融互换(Financial Swaps)四种,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不过是这几种基本衍生品的变化、叠加、组合而产生的再衍生产品或组合衍生产品。按性质划分,金融衍生产品又可区分为利率衍生产品、外汇衍生产品和股票衍生产品等。通常,人们更关注从形式上区分的那些衍生产品类型。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及其控制   金融衍生产品在市场交易中会出现两种风险:一种是与各种原生产品在交易中产生的风险一致的那些风险(称为一般风险);另一种是衍生产品交易所特有的风险(称为特定风险)。由于衍生产品交易的对象是原生产品,所以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作风险等一般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对一般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各国都已经有相对比较成熟的办法,因而对衍生产品一般风险的控制不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定风险,世界各国都着重进行研究,并不断完善相应的风险处置办法。概括地说.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交易中,存在着三种较为典型的风险:期货中的基差风险、期权中的德尔塔()风险和金融互换中的信用风险。相应地,它们都需要有不同的风险控制办法。   1.金融期货中的基差风险   从本质上讲,基差风险根植于金融期货产品到期日的差异,进而导致不同到期日的金融期货间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不论是基于投机、套利还是保值的目的,只要在不同期间套作,就始终存在着基差风险。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购买金融期货合约所需支付的融资成本和持有合约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即持有成本),是基差的基本来源。   为了避免基差变化绐套期保值操作带来损失,通常可以以一定基差买卖现货而进行保值。具体做法是:经现货买卖双方同意.以一方当事人选定的某月份期货价格作为计价基础,以高于或低于该期货价格来买卖现货,而可以不考虑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的变化情况。因此,只要正确确定基差,就可以排除合约固定作价的价格变动风险,确保盈利,而不必去管市场价格上涨还是下跌、价格趋势发生有利变化还是不利变化。可见,在正确确定基差(首先是确定包括如运费、利息、销售费用等在内的成本)的条件下,也就基本确定了获利水平;由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受同类因素的影响.两者大致呈现相同方向的变化,从而使基差的波动相对于现货价格或期货价格的波动要小得多,即基差的变化相对较小而且稳定,这为套期保值创造了重要条件,基差交易则为规避风险提供了“再保险”   2.金融期权中的德尔塔风险   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原生金融资产的价格、原生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剧烈程度、期权到期时问的长短等,与之相对应的参数是A(德尔塔)、 (伽玛)和 (卡帕)。其中最主要的是A风睑。一般来说,期权价格随着即期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对这种变化A参数能够有效地反映出来 如果相关的即期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则A参数变化幅度也很大,这意味着期权金水平相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空头期权的一方来说,由于其风险与即期价格的波动幅度成正比,所以风险也就较大。为了确保对空头的期权保值,通常需要随时凋整用以保值的期货或远期合约的保证金。在国外,通常由经纪人要求交易者追加保证金(当然这也可能存在经纪人道德风险引致的保证金风险)。由于这种保证金十分重要,因而保证金帐户必须维持在规定的最低水平之上,并且每个帐户每天都要评估,当帐户金额低于最低水平时,必须追加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交易者用证券抵押其保证金帐户,以减少反复提供新资金的必要性。   3 金融互换中的信用风险   由于互换协议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信用风险表现得更为复杂,因此在控制这类信用风险上需要采取一些更严格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在场外衍生交易中的交易方的信用等级应该比传统交易中的要求高,在交易之初从尽可能多的角度把握对手的信用状况,并力求所获信息的真实和及时,以避开那些信用相对较差的、违约可能性更大的对手:据宾西法尼亚太学沃顿教授的一项调查,在互换交易中,要求一年期以内交易对手最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比例为87%,其中35%的被调查者要求在AA级以上,而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互换交易,有6O%的被调查者要求对手的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可见,有效规避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必然要求对参与交易的各方的信用等级进行严格的限定,否则将难以事前化解风险。当然,对于那些利用互换交易投机和套利的银行来讲,通常不宜长期持有互换头寸,而最好轧平头寸,通过金融产品的组合来将长期交易短期化,以化解存续期长带来的风险。   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管   尽管金融衍生产品在规避传统交易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在交易中却具有前述双重的风险特征,因此加强对衍生产品的市场监管是防范及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一,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带来了新的风险(特有风险),所以在对其进行市场监管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监管制度创新,提供新的、充分的“制度供培”。虽然各国情况不同,可以分别制定自己新的监管制度,但我们认为,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各国应该有一个原则一致的对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框架。   第二,在大的监管框架下,各市场交易主体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这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要化解衍生产品市场交易风险只能是一句空话:实际上,从国外的实践可以看出,整个金融衍生市场的有效、稳健和有序运行,无不是建立在市场交易主体的普遍安全的基础上。因此,监管当局除了采取传统的外部监管方式外,还应当刨设新的制度安排(从新制度意义上分为强制性措施和诱致性措施),来改善金融市场环境,引导各市场交易主体主动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这样就可以创造一种外部的制度性监管与内部自律性的制度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非系统性风险,最终实现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目标。   最后,应该加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网络效应,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使衍生产品交易具有全球一体化特征,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国际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监管合作体系,从而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胡怀郭:《金融发展中的衍生市场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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